为维护公共安全,保护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就加强我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通告如下:
一、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,必须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
二、未经批准,严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以下区域飞行:
(一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区域;
(二)通讯、供水、供电、能源供给、危化物品储存等关系国计民生、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;
(三)车站、码头、港口、街道、公园、大型活动、展览馆、学校、医院、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;
(四)政府公告进行临时管制的区域。
三、请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购买人身份证,将持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带到水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登记(型号、用途)。在今后开展的大型活动现场,未在公安局登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允许进入大型活动区域飞行。如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,侵犯他人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登记地址:水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(三楼)
联 系 人:周警官、杨警官
联系电话:08706959023、13887020080
水富县公安局
2017年5月22日